400余树坑空了3年(1)
400余树坑空了3年(图) |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7:3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数百闲置的树坑给人们出行造成不便
本报记者 田卫涛 摄晨报讯(记者 邢世伟)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和西路北侧的人行道上,416个闲置树坑“张口”3年之久,其间“咬人”、“咬车”的事件时有发生……
“沈阳不是刚刚成为森林城市吗?怎么在一级马路旁还会有这样的现象?”70岁老人尹国栋对此有点想不通。
400余树坑“绵延”2公里
昨日,尹国栋老人给本报打来电话:“我家附近人行道上有几百个树坑,3年了没栽过一棵树……”
当日下午,按照他说的地址,记者赶到了皇姑区崇山中路,眼前的景象着实让记者吃了一惊。
以黄河大街为分界线,东侧崇山中路人行道上,一棵棵新栽小树现在已经枝繁叶茂,而西侧的人行道上的景象大相径庭,每隔四五米的距离就会出现一个小树坑,树坑一直向西延伸,放眼望去,300米的距离内看不到一棵树。
随后,记者沿着树坑向西走去,经过了近20分钟的路程,直到记者走到汾河街,才看到前面的小树,而这里距离黄河大街已近2公里。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这段距离中约有400余个树坑。
闲置树坑常“咬车”
尹国栋告诉记者,这些树坑从2002年崇山路改造时就有,至今已有3年了。
记者发现,这些坑最浅的约20厘米深,最深的达到40厘米。坑里面有的已经长满了野草,有的则被垃圾填埋。
而位于所有临街商家门前的树坑都已经被回填。负责街路保洁的环卫工人张女士道出了其中的原委:“这些坑都是商家们自己填平的。”张女士介绍,以前顾客开车去购物时,稍不留神车就陷到了树坑里,根本开不出来,自己在扫街时就看到好几回了。后来,商家干脆自己动手把门前的树坑都填上了。
此外,据一位在附近居住的大婶介绍,她所居住的小区内不少居民晚上出去时都被树坑“咬”过。
坑下有光缆不能栽树
这些树坑为什么存在3年?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皇姑区绿化管理处处长林宝钧。他告诉记者,崇山路是一级马路,早在2002年翻修的时候,沈阳市城建部门就预留了人行道上的树坑用于栽树。尔后,在栽树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树坑的正下方发现了光缆,因此栽树工作一直没有进行。
“为什么没及时回填呢?”记者问。
林处长介绍,“今年6月份,我们和市有关部门对崇山路的绿化工作进行了交接,但由于树坑是在交接前留下的,因此我们现在还未予处理。不过,近期我们就此问题已经向市有关部门作了汇报。”沈阳市城建部门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近期将责成有关部门对崇山路上的树坑回填,确保市民出行安全。(奖励线索提供者尹先生20元)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庆立, 男 ,1964年5月生, 现住址:皇姑区汾河街 , 联系电话:13998885946 。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管理局,地址:皇姑区泰山路69号(邮编 110031) 联系电话:86847370 。法定代表人:金盛一, 局长。
被告:沈阳市城建局,地址:沈河区五爱街58号 邮编 110016,联系电话:23987101 。法定代表人:于沈光, 局长。
被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邮编 110013,联系电话:22565020 。 法定代表人:秦文军,主任。
诉讼请求
一、 赔偿医疗费3000元,异齿镶复费5000元,瘢痕整容费3000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150元,营养费500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庆立于2006年4月21日晚,在皇姑区崇山西路由东向西正常骑自行车。当行至延河街交通岗西100米左右圣芳庭小区附近时,不幸骑自行车跌入马路上的植树深坑内(深0﹒3米,1﹒1米见方。沿路一趟都有,稍有不慎即可掉入树坑里,防不胜防)。由于惯性的作用,致使我迎面磕在地上。造成上下门牙磕掉9颗,松动2颗及面部和口腔内大面积戳裂伤,缝合20余针的严重伤残后果。使我的精神和肉体受到了巨大的痛苦与伤害。
事发后,我于4月24日找到皇故区城管局绿化科,有一姓王的女工作人员承认树坑是由他们管理,但是其绿化科长黄光不在,让我次日去找黄科长解决问题。次日黄光科长在电话中向我询问了很多细节问题后,却说树坑不归其管理,因为区城管局没有接收,而是由沈阳市城建局管理,让我去找市城建局。此时,一被告皇姑区城管局为了逃避责任开始往外推脱。于是下午我又找到二被告沈阳市城建局,市城建局信访办公室王副主任以对我关心负责的口吻说,你不要找被告了,告你也打不赢官司,认倒霉吧,谁让你往树坑里骑了?你实在要非告不可你就把我们都告上吧,我们不怕你告。政府还怕你告吗(这是什么她妈的话)? 27日我又去市城建局找有关领导,信访办葛加主任说:崇山路是由市建委修的,树坑是建委挖的,路和树坑已经验收,按属地化管理,归皇姑区城管局管理。管理单位没有责任。我也不是管理单位你不要找我。现在作为政府机构两被告互相推诿责任,区城管局说归市城建局管,市城建局说归区城管局管。两被告都不承认树坑是由自己单位管理,以此为由想拒不承担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皇姑区城管局此后又以此树坑没有验收为由,推向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委信访办徐晓华却说树坑已经交付验收,应由皇姑区城管局管理。与建委无关。原告向上述三被告索要一个验收管理或者没有验收(接收)管理及不归其管理的书面说明时,均拒绝出据,使得原告上告无门。原告对此表示非常的愤怒和不满,作为政府机构的三个被告没有一个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和道德,道德品质和公信力都不如一个摆地摊的商贩,何谈建立诚信社会?又怎能建立和谐社会?现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一)项规定,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3份,授权委托书1份;
二:(1)CD-ROM光盘1张;(2) 受害人伤势情况及现场照片12张;(3)市四院病历及医药费收据8张,计1182﹒9元; (4) 医大口腔医院病历及医药费收据9张,计372元;(5) 维康大药房购药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换药及打出租车收据共计11张588元。
起诉人:王庆立 2006年5月24日



_新闻中心_新浪网.files/xfrd_01.gif)
